今天《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看守所花费14万救治绝症杀人凶犯 该不该?值不值?——抢救癌症杀人凶犯再揭刑罚执行难题》的文章。文章报道了在西安北郊的一个看守所,为救治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杀人凶犯范旭东花去了14万元,并派多名警员、保安轮流看管、监护。
文章对“14万元求治一名杀人首犯是否值得”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列出了观点的冲突:
※看守所不是慈善机构不应该付出太多 VS ※看守所此举符合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看守所、监狱有义务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更详细可以去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笔者非法学专业故不作详细说明。范旭东在被关押期间罹患肺癌,看守所为期治疗不仅仅是人道主义关怀,也是看守的职责之所在,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所要求的。
※ 看守所为范旭东提供医疗求治没有错!但这却是看守所的痛。
然而,为何没有做错事却要引来一系列的质疑呢?是因为他是一个杀人凶手?因为14万?因为还有很多平民、好人生病得不到治疗?……这些似乎都可以成为理由。但是一个犯人他首先是一个人,法律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政治权利甚至生命权,但是不能剥夺他的健康权,在看守所、监狱生病他有权力得到治疗。至于费用问题,下面再详细说明,这里暂且不论。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医疗仍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老百姓看不起病已经不再是一个新话题,但到目前为止仍旧是一个话题。有人说,你花那么多钱在一个杀人凶手上,为何不把这些钱花在没有危害社会、却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身上呢?资源的合理分配固然很重要,但我们亦不能为弥补一个错误而犯下另一个错误。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如果因为看守所没有救治范,那么在范病死后,我们是否能够平静地对待这个看守所呢?至少范的亲属会找看守所要个说法,要个几十万赔偿可能也不为过。如果这个事件流传到网络上,该看守所是不是又要成为众矢之的呢?治与不治,对看守所来说都是两难的。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一旦被关押(合法关押),在关押期间他的医疗合作就自动停止,也就是不再享有医疗合作的权利。一旦在押人员出现疾病需要治疗,费用就需要由关押的相关单位(看守所、监狱、劳改单位)负责,这些费用并不在政府预算之内,不能拨款。如果不对其进行治疗,一旦在押人员因病而死于关押单位,关押单位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今年的“躲猫猫”事件可以让我们直观地了解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死负有的责任。
其次,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看守所,很多时候是人民矛盾的发泄点。去年的“瓮安事件”,今年的“躲猫猫”事件都给我们这么一个信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更多地会体现为人民与国家暴力机器之间的矛盾。当一个看守所花14万元为一个杀人凶犯治疗肺癌的时候,必然会有人提出看守所不是慈善机构,不应该花这么多钱,更有甚者会提出看守所领导是不是收了囚犯的好处费,囚犯跟看守所是不是有亲属关系?另一方面,如果看守所不给予治疗,囚犯因病而死,民众必然会指责看守所灭绝人性,违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紧接着便是声讨声不断,要求看守所道歉、赔偿等等。
在治与不治之间,看守所之痛还有许多原因,笔者知识浅薄只能探析一二。但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看守所内,犹豫于治与不治的看守所定大有所在。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则归结到治疗费用谁来负担之上。
※ 高额医疗费用应谁来负担?
14万,对一个看守所来说是两年所有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法制日报》文章)。由于在押人员无权享有合作医疗,因此这些费用目前只能由看守所负担。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教授冯卫国提出如下观点:
“看守所和监狱都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而医疗经费又是国家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所拨有限。因此,由他们来承担在押人员或服刑人员过多的医疗风险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为了让服刑人员享受与普通公民同样的健康权,可尝试让监狱、服刑人员及亲属和社会按比例共同承担医保费用,这样既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又能避免国家医疗资源浪费。而且,从范旭东事件中可以认识到,既然治疗费用最终还是由政府来承担,那有关机构何不更主动一些,对在押人员重大医疗事件处理和医疗保障问题,制定出更明确的规范?”
冯教授不仅道出了当前在押人员医疗经费问题的关键,也提出了更为合理的方法。而对于为何政府花钱了,民众还会质疑,我们应该反思这其中的原因。
一位网民的声音值得我们去重视。
“现在还有很多看不起病的公民,为一个罪恶之人付出这么多,看守所不是慈善救助机构,纳税人的钱不是这样花的!”
没错,如果现在每个公民在生病的时候,都能得到有效的治疗,每个人都看得起病,那么一个看守所花14万在一个杀人凶手上,我想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质疑了。
※ 医疗之痛,医疗改革任重而道远!
有这么一句话:不要把什么问题都归结到制度上。说得很好,很在理。如果从个体来说,你生病了看不起病,那是你能力的问题,你喊制度不公平,那是你在为自己的能力辩解,但这种辩解却又恰恰体现出你的不自信并承认自己的能力低。我赞同这种说法,也赞同这种分析思路,就如面对各种各样的《婚姻公约》、《吵架公约》,笔者认为现代女性在高喊“女权主义”、“女性主义”、“男女平等”的同时,却又要这样那样的特权,这是一种悖论,更体现出女性在同男性竞争中的不自信,体现出女性认为男女平等是不可能的,于是才会提出这些特权出来,如果男女平等,又何须这些特权呢?公平竞争不就行了。
回到我们的话题上来,个体看不起病我们可以理解,也容易解决。但当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人都看不起病的时候,我们是否就应该去反思这个社会的医疗制度、福利制度是否合理了。城乡收入差距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城市居民大部分享受公费医疗也是现实存在的,农村居民的新农村合作医疗所能报销的比例远远低于公费医疗所能报销的比例,但城乡居民去同一家医院或相同级别的医院看病的费用是一样的。这问题就出现了,如何通过医疗制度、福利制度的改革让每个公民都看得起病?
笔者认为《法制日报》的这篇文章意义不仅仅在于讨论看守所医疗问题,更在于引发读者对于一个事件的思考,同时关注中国公民的医疗问题。在以往的“看守所”事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沉默的螺旋”等理论在网络上的践行,面对一个事件,我们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想法、独立的思考,而不是麻木跟风。同时,在一个事件的背后,我们应该去思考诱发这一事件的原因之所在,挖掘民众最关心、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本次事件中,我认为,之所以有人质疑看守所花太多钱去救治一个罪恶之人,是因为还有太多太多的人看不起而没人管,如果现在每个公民不管得了什么疾病都能得到有效的治疗,我想我们都不会失去人道主义关怀而去无视一个囚犯的健康权。因为我们是“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