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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旁观盖茨“裸捐”
作者sjgcl
标签盖茨 豪宅 遗产 遗产税 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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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旁观盖茨“裸捐”
--揭开美国富豪慷慨捐赠背后的面纱

 

近日,有关盖茨捐出580亿美元全部身家的新闻和评论铺天盖地,比较赞同李龙先生《从盖茨“裸捐”看“富不过三代”》(详见2008年6月24日《广州日报》)中的观点,“我们没必要把盖茨神化,但他作为企业家的魄力,作为慈善家的胸怀,却很值得国内富豪们学习。”李龙先生还在文中提到:“我们也没必要刻意研究美国的遗产税是如何逼迫盖茨们捐出身家,但如何以制度规定催生慈善文化,以法律之严监控财产的代际转移,也很值得我们深思。”此言一语中的。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美国,之所以盛产大慈善家,这与美国的税收制度不无关系,甚至可以说,就是严格的遗产税催生了美国人的慈善文化,缔造出了无数大慈善家。
  1797年,美国联邦政府于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遗产税。在过去的200多年里,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第四次开征,延续至今。1924年起开征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并且从1977年起,遗产税和赠予税使用统一的税率。根据《税收改革法》规定:一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俗称的绿卡持有人)死亡时,不管他的遗产位于地球上哪里,其继承人(除配偶之外)有义务申报遗产总额,并缴纳遗产税。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的个人财产。其中,无形资产如股票等,按照当时的市价来确定。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1999年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达55%。简而言之,缴税多少和遗产总值直接相关,遗产越多,税率越高。
  不过并不是遗产总额的每一分钱都必须缴纳遗产税,换言之,遗产的净值并不等于可征税遗产额。从遗产总值中扣除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的数额,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数额,再扣除豁免额之后的数目,才是可征税遗产。遗产或赠与的数额少于豁免额,则不用交税。鉴于废止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美国的豁免额从原来的75万元上调到100万元,最高税率则从55%减低到50%。2006年达到200万美元,最高税率是48%。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税率相同,但从2002年至今,豁免额都是100万元。 
  在遗产的归属和分配的问题上,财产所有人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的唯一凭据。如果财产所有人死前没有遗嘱,那么他名下所有资产自动转给配偶,不必缴纳遗产税;要是死者没有遗嘱也没有配偶,遗产并不会自动被死者的子孙或亲属继承,而是必须经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审理的所有费用(约5万-8万美元),都由继承人支付。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起征点的不断上调,美国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真正意义上的富人,也就是处于美国“纺锤型”社会结构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据报道,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遗产税。由于起征点高,大多数处于中产阶层的美国人不用缴纳联邦遗产税。
  遗产税也好,赠与税也罢,交点税不就完事吗?税后还是可以留下巨额财产,泽被几代后人。富豪们为何急于在生前捐给慈善机构?其实这跟美国遗产税制度中“先课税再分配”的特殊规定有密切关系。
  美国遗产税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原财产所有者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以现金方式缴清税款,然后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一时钱不凑手,申请延期缴付,也不得超过6个月。简而言之,遗产受益人必须在继承遗产前,先缴纳遗产税,然后才能办理继承手续。因此,可征税遗产的总额越大,税率越高,继承人需要先缴纳的税款也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富翁们想把全部资产留给子女是很难的。举个最典型的例子。在纽约长岛有一座美丽的庄园,原来是美国总统希思福家的豪宅。房子依山傍海,花木葱茏,现在变成公共博物馆,就是因为希思福的子孙不争气,拿不出钱来缴纳遗产税,这种豪宅短期内又卖不出去,只好将祖宗辛苦建起的家园捐献出去。
  再以盖茨夫妇名下财产为例,假设580亿美元就作为遗产让其子女法定继承,其子女必须先以现金方式缴清278.4亿美元的税款后方能继承580亿美元。想要让盖茨子女一下子掏出278.4亿美元,即便是变卖全部家产、企业股权、股票,一次性缴清,恐怕比登天还难!所以大多数的美国人会及早订立自己的遗嘱,明确指定遗产分配方式,比如多少比例留给配偶或子女,多少比例捐给社会等等。 
  综上所述,只有了解了美国的遗产税制度之后,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美国会有这么多的富豪们“从善如流”了。当然,除了要体谅富豪们在面对制度时的些许“无奈”之外,对富豪们积极从事慈善捐赠,热心公益事业的义举也是值得我们褒扬和学习的,毕竟他们的乐善好施使更多受灾和贫穷的人们得到了及时的帮助和人间的温暖。

 

附录:


美国遗产税的特点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战争,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对财产继承人课征遗产税,直接用于军事支出。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97年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现行美国遗产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总遗产税制,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
  尽管遗产税的名称较多,如死亡税、继承税等。但从税制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它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承人,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但不考虑继承人的纳税能力。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目前,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采用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遗产,税率一般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在遗产处理上,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采用“先分后税”,即先分配遗产,再征税。日本、德国、法国及韩国实行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上述两种税制综合,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它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对分配到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超过一定标准的遗产再征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税一分—税”,即先交税,再分遗产,超标准部分再交税。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实行总分遗产税制。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单独开征赠与税,只是规定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视为遗产进行征税。赠与税可分为两类: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总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即财产所有者,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分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受赠人,即接受赠与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的财产。采用总遗产税制的一般选择总赠与税;而采用分遗产税制的也往往选择分赠与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目前,美国赠与税并不单独开征。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communityproperty)和独立财产(separate property),对于共有财产,无论在谁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财产,不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在死亡者名下财产全部是遗产,在配偶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并相应降低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抵扣额是一体的,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称为统一抵扣额(Unified tax credit)。它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因为连续累计计税较复杂,现在已采用相当免税额(applicable exemption amount)方法。由于赠与税的免税额最高为100万美元,而遗产税的免税额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的,2001年的相当免税额为67.5万美元,(见下表)。所以,美国政府将在2003年后改变这种统一的计税方法,而采用分离计税。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相当免税额 
年度    最高边际税率(%)  相当免税额(万美元)
2002      50         100
2003      49         100
2004      48         150
2005      47         150
2006      46         200
2007      45         200
2008      45         200
2009      45         350
2010      废止        废止 
  3.对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境外的财产不作为遗产。如果死者持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居住,在纳税申报表中可填为居民也可报为非居民。另外,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由美国公民配偶继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由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原只抵扣10万美元,2002年调为11万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不论由美国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继承,只享受11万美元的抵扣额和6万美元的相当免税额,即超过17万美元的部分课征遗产税。
  4.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财政职能弱化,争议较大。
  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可以说,美国现行遗产税是美国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遗产税一直是美国的一个小税种,收入有限,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不强,一般只占税收收入的1%左右。这一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相似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总统2001年废除遗产税1年,从2002年起又按2000年的旧税法执行;另一方面,要求保留遗产税的也大有人在。2001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可见,美国对遗产税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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