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受戒法與傳承之考察(选)
释惠敏 / 文
【按:本文原载《佛學研究中心學報》(1999第4期),今略前言、提要、附录,选正文并注刊载于此。据《比丘尼传》载,公元429年虽有兰卡比丘尼来华,但未能授戒。四年之后,即公元433年,又有以铁萨罗为首的11位兰卡比丘尼来华,她们与先来诸尼并比丘僧共同为汉地女众授具(二部受戒),此为汉地如法如律比丘尼僧团之始。惜此如律戒法至南宋便失传。1949年能海上师准备在成都铁像寺恢复二部僧戒,未成(仅授正学女)。1982年,隆莲法师率10位比丘尼戒师为女众受戒,又请宽霖法师领10位比丘戒师复为她们传比丘尼戒。完成海公上师恢复二部僧戒的遗愿。此次传戒,合法合律,本为斯、中两国女众安排的,但兰卡方面临时没有赴约,十分遗憾(参见《当代第一比丘尼》)。
又,斯里兰卡那拉维拉(Narawila)大长老1952年访华回国撰文:“斯里兰卡没有比丘尼僧团对这个国家是一大损失,……中国的比丘尼僧团是由斯里兰卡比丘尼建立的,并完好地延续至今,现在的中国比丘尼实际上是斯里兰卡比丘尼的传人。因此在中国比丘尼的协助下恢复斯里兰卡的比丘尼僧团是最适宜不过的。”又,马拉拉塞克拉(G.P.Malalasekera)博士在1934年维萨卡年刊《每日新闻》上发表的一篇有关比丘尼的文章中写道:佛陀曾许可比丘为比丘尼授具足戒。当时比丘尼僧团尚未建立,它的建立是在五年之后。当男女两部僧团都趋于完善的时候,释迦佛又立下教规:为尼僧授具足戒须在男、女二部僧认可参与下进行。
又,比丘尼戒在藏传佛教中原来也有传承(说一切有部),但这个法脉断了。索达吉堪布说:“现在藏地、印度有很多大德,希望有机会与汉传佛教互动,将藏传佛教比丘尼戒的法脉接上。”又有大德说:“希望三大佛教传承中的高僧大德们,能聚集一堂,共同商讨这个问题,可计划一直没有得到实现。”又,17世大宝法王力倡恢复藏传佛教的比丘尼僧团:“一个地方是否能够成为「中土」,取决于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四众的存在,此四众就好比是房子的四柱。由于缺乏比丘尼的传统,藏传佛教的这座房子便缺少了一个支柱。……过去它对我们而言不是个重要的议题,其实是我们的过错、问题。”法王指出:在第十世法王噶玛巴时代,西藏中部的女众寺院比男众寺院还多。在第十七世纪时,尼众团体显然极为蓬勃兴盛。像这样的历史可能不太广为人知,但它的确存在,这些故事都是真的。在过去古老的西藏,曾经存在着兴盛的比丘尼团体。
本文即在此背景下撰写的,文章多角度地讨论了比丘尼戒在失传后如何再续的问题。】
§1 一部受戒與二部受戒
§1.1 一部受戒是否可行?
根據律典「受戒犍度」的記載,佛陀時代,最初五比丘是以「善來比丘……」的儀式受具足戒,(註3) 發願隨佛學習佛之身口意三業。後來,諸比丘四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歡喜,欲受具足戒者,因未能及時從佛受戒而退失道心,所以佛也授權由比丘們以「三歸依」的儀式受具足戒。(註4) 之後,由於僧團需要和尚教誡弟子,及弟子看護和尚之互動因緣,佛便廢除「三歸依」受具足戒的儀式,改由十師以「白四羯磨」的儀式受具足戒。(註5) 可知受戒戒體之根源在於佛陀,其儀式也有其演變過程。
後來佛的姨母大愛道也渴望出家,當她第一次向佛請求時,為佛所拒。之後她又再次提出請求,終於獲得佛的同意。於是,佛告訴比丘們:「比丘們啊!我允許比丘授比丘尼具足戒。」("anujanami bhikkhave bhikkhuhi bhikkuniyo upasampadetun. " (I allow, monks, nuns to be ordained by monks.。) (註6)
因為並當時沒有比丘尼僧團,所以女性成為比丘尼的儀式,是在比丘僧團中認可的,也就是只從比丘邊一部受戒,這也是比丘尼得戒的根本儀式。
如此,一部受戒的情況大約維持了一段時間,根據上座部律典之記載,後來由於比丘在問女戒子24遮難 (stumbling-blocks),大多有關是否具有生理器官、生理期或皮膚病等問題時,會引起女性的困擾,於是佛就考慮不直接由比丘問遮難,而先由比丘尼僧團來問。因此佛說:「諸比丘們啊!我允許先於比丘尼僧團處受一部具足戒後,(問遮難,)清淨已,再於比丘僧團得具足戒。」("anujanami bhikkhave ekatoupasampannaya bhikkhunisamghe visuddhaya bhikkhunisamghe upasampadan." I allow, monks, ordination in the Order of monks after she has been ordained on the side, and has cleared herself (in regard to the stumbling-blocks) in the Order of nuns.)(註7)
相對於上座部之說法,根有部則是從另一角度敘述,根據漢譯根有律所述,最初四人以上的羯磨原本皆是二部共作,後來因為所做的羯磨過多,以致影響修行,佛於是規定除了出僧殘罪、受比丘尼戒、半月依僧懺悔僧殘,需二部共作之外,其餘皆二部別作。(註8) 雖然此說與上座部所述角度不同,根有部是原本就是二部受戒;上座部則是本來一部,後來才增加為二部。但是,由此亦可看出,較重要的羯磨,也就是牽涉到戒體的獲得與還淨時,才會動用到二部共作。就受戒羯磨而言,因為是在比丘僧中得戒,所以非得於比丘僧中作不可。
所以,從比丘尼受戒法的發展過程來看,基本上,得戒是在比丘僧中得;不論是上座部所謂後來才增加為二部之說法,或者根有部所謂原本就是二部之說法,於尼僧中受戒皆可說只是受戒的前方便而已。
在佛陀時代,因為比丘尼僧團從未中斷過,所以一直都是維持二部受戒的情形,縱使是在邊地(佛法不興盛之地),也要求必須二部受戒,只是人數較少(比丘、比丘尼各5人)而已,這是因為當時仍然有比丘尼,並不是完全沒有的緣故。但是,我們可以假設:萬一當時比丘尼僧團發生中斷,佛陀也只好再從一部受戒開始,也就是從比丘僧團再傳戒。由於比丘尼僧團中斷之事,在佛陀時代未曾發生,而佛陀制戒的精神是,有發生過的問題才處理,對於沒有發生過的問題,很少事先處理,因此,在律典中不太可能找到佛說「比丘尼可以一部受戒」的明文記載。
§1.2 中國比丘尼一部受戒、二部受戒之傳承情況
佛陀於西元前5世紀創立佛教,西元後1世紀佛教傳至中國,3世紀開始有受具足戒的比丘僧 (註9),至於比丘尼的傳承,是從4世紀開始,而且只從比丘邊一部受戒。(註10) 遲至5世紀,才開始有二部受戒。對中國佛教的比丘尼而言,等待二部受戒可說是經過了一段漫長的歲月,從西元前5世紀,至西元後5世紀,經過近千年的時間,都沒有印度的比丘尼來中國,主要是因為當時交通很不方便的緣故。
中土比丘尼二眾受具足戒的開始,是在劉宋文帝元嘉七年 (AD 430)(一說元年,424年)罽賓三藏律師求那跋摩(367~431,意譯為「德鎧」)(註11) 來到首都揚州,後來師子國(斯里蘭卡)比丘尼八人來此地,請問求那跋摩:「如果沒有外國比丘尼來到中土,如何能二眾受戒?」求那跋摩回答:「比丘尼如果只從比丘僧受戒,而沒有從二眾受戒,戒子仍然得戒,不過戒師得(波逸提)罪。先到比丘尼邊受戒,是為了使她們生起信心,是受戒的前方便;得戒則是在大僧(比丘僧)白四羯磨時產生的。」(註12)
又,根據《高僧傳》所述,當慧果 (註13)、淨音等法師,恐怕因未作二部受戒而戒品不全,向求那跋摩請教這個問題時,求那跋摩回答:「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有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也無妨得戒,就如同大愛道比丘尼當時的狀況一樣。」(註14) 由此可知其詮釋戒律的精神是很合理的。
不過,中土的比丘尼們仍擔心年月不滿 (註15),仍然向求那跋摩要求重新二眾受戒,求那跋摩也欣然同意,又向印度方面邀請比丘尼,希望讓傳戒的比丘尼人數達到十人。(註16) 可惜求那跋摩在元嘉十年(AD 433)九月便去世,無法如願傳授二眾戒法。
同年,印度之僧伽跋摩(意譯為「眾鎧」) (註17) 來到揚州,翌年(元嘉十一年,AD 434),師子國鐵索羅等三位比丘尼來到首都,人數達到十人,(連同前面八位比丘尼,共有十一人),二眾受戒之因緣終於具足。(註18)
唐道宣律師(596~667)根據求那跋摩之答詞而更肯定地推斷:尼戒既是從大僧中生,假使未在尼中受戒,而直接從僧中受戒,戒子仍然得戒,只是戒師須結罪。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註19)
關於中土比丘尼二部受戒之傳承情況,如前所述,始於南北朝劉宋(AD 434),在此之前,只從一部眾受戒;宋朝(12世紀)以後,二部眾受戒則有時實行,有時未實行。
對於比丘尼戒於宋朝傳承情況,若根贊寧(919-1001)《大宋僧史略》(大54, 238c4)
「尼淨撿於一眾邊得戒,此亦未全也。及建武(南北朝明帝建武)中,江北諸尼乃往僧寺受戒,累朝不輟。近以﹝北宋﹞太祖,不許尼往僧中受戒,自是尼還於一眾得本法,而已戒品終不圓也。」
但是依照志磐(南宋僧,年壽不詳)撰《佛祖統紀》(南宋咸淳(1265-1274)年著)卷43(大49, 396b4)
「詔曰:僧尼無間,實紊教法,自令於尼寺置壇受戒,尼大德主之。述曰:廷議但欲分別僧尼,而不知尼女受戒須依大僧,無置壇自受之律,此一時救弊,不可為法,今則無復用此也。」
是指北宋太祖之禁令,於南宋咸淳年間已不復實行。可知宋時二部受戒雖然曾被禁止,但是之後又解除。然而弘一大師<律學要略>(弘一大師法集第三冊p.1531)則謂:「此法(二部受戒)南宋(1128-1276) 以後已不能實行了。」
對於比丘尼戒於清朝傳承,明末清初弘贊律師(1611~1685)《比丘尼受戒錄》說明,「二部僧尼受戒,失傳久矣。」(卍續107, p.186下,新文豐影印本)清朝書玉律師(1645~1721)《二部僧授戒儀式緣起》,(1679-1703著,卍續107, p.115下,新文豐影印本)提到明末見月律師(1601~1679)曾傳二部受戒,而書玉律師之法侄松隱律師亦曾傳二部受戒。可知明朝乃至清朝時,比丘尼二部受戒也是有時實行,有時未實行。
西藏方面對此二部受戒有時實行,有時未實行之情況,再三希望漢傳佛教能對「一部眾受戒」提出律典根據,以便作為建立西藏比丘尼僧團之參考。但是,在此希望提醒一點,如前所述,由於佛陀時代並未發生過比丘尼僧團中斷之事,因此,若想在律典中找到佛說「可以一部受戒」的明文記載,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此外,學習戒律的重點應在於「不可以做什麼事」,也就是佛所禁止,如:不殺生、不偷盜等事;如果一定要佛陀講:「可以做什麼事」,我們才去做,那麼事情是無法窮盡的。因為佛陀時代不可能發生每一件事,例如,當時沒有飛機,而我們不可能因為佛沒有說過:「可以坐飛機」,所以就不敢坐飛機。如此會有許多問題產生。同樣地,由於當時並未發生過比丘尼中斷的情形,所以要找到「可以一部受戒」的根據,也是不太可能的。
總之,從中國及印度比丘尼受戒法的歷史演變來看,印度求那跋摩律師所論斷:「比丘尼是從比丘僧團得戒,於尼僧中受戒只是作為前方便」;以及中國唐朝道宣律師所推斷:「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這是很合理的。因為在佛陀時代,比丘尼未曾中斷過,所以無法找到可以一部受戒之明文記載。
2. 有關式叉摩戒及沙彌尼戒
§2.1 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須先受式叉摩那戒、沙彌尼戒?
比丘尼受戒前,是否必須先受一些準備階段的戒?關於此問題,不妨先參考比丘戒的情形。在受比丘戒之前,必須先受沙彌戒。依照一般的說法,佛陀時代,最初是沒有沙彌的,後來由於佛的兒子羅候羅出家因緣才制定的。當佛請舍利弗教導他時,他感到有些猶豫:「他既是佛子,又是王子,我怎麼能就這樣剃度他出家?」佛才教他先為之受十戒,後來羅候羅即成了第一位的沙彌。(註20)由此可知,比丘尼受戒以前,也是需要先受沙彌尼戒的。
根據律藏「授沙彌尼戒法」,程序如「授沙彌戒法」,為:一、與剃髮法,二、授十戒法,三、授戒體法。不同之處只是在「比丘」二字之後增加「尼」字。(註21)
其次,有關受式叉摩那戒法,其緣起是由於女性的生理結構有懷孕的可能性,所以也希望在受大戒之前,先有二年的時間,一方面檢驗是否有孕,以免造成尼僧團的困擾;另一方面跟隨尼僧學習部分比丘尼戒戒律(六法)(註22) 以檢驗是否能堪受比丘尼戒。
至於「受比丘尼戒之前,是否必須受式叉摩那戒法?」的問題。根據錫蘭佛教史的記載,西元前3世紀,摩哂陀之妹僧伽蜜多(Samghamitta)比丘尼及十一位比丘尼來到錫蘭,為王妃阿奴羅授比丘尼戒。(註23) 雖然有受沙彌尼、比丘尼戒的明確記載,但是,卻找不到受式叉摩那戒之記載。可知有些地方的僧團,於最初受戒時,有時可能會有因時制宜。
§2.2 式叉摩那戒和沙彌尼戒順序為何?
根據根有律及四分律 (註24) ,女眾受戒的程序,皆是先沙彌尼戒,再式叉摩那戒,之後才是比丘尼戒(先尼僧中受本法,再於大僧中受具)。
但是,由於南傳上座部之比丘尼僧團中斷已久,目前沒有實行比丘尼受戒法,實際上的受戒順序不得而知。有位南傳比丘於此次研討會中,依照戒條數量的多寡,提出:五戒→式叉摩那(六法)→沙彌尼戒(十戒)→比丘尼戒(三百餘戒)的受戒順序之說法。(註25)
事實上,式叉摩那戒的受戒戒條雖然只有六條,但是基本上,是在十戒的基礎之上,再增加比丘尼戒的戒法,其內容幾乎等同比丘尼戒,例如:第一條獨行戒(四分律則為「摩觸戒」),此等即已屬於比丘尼戒的範圍了,(註26) 所以,不應以戒條數目的多少來排列受戒之順序,而應先受沙彌尼戒,再受式叉摩那戒。這點根有律與四分律直至現在仍是一致的。
§3. 比丘尼受戒法
§3.1 比丘尼戒、式叉摩那戒、沙彌尼戒是否應由比丘傳受?
基本上,女眾受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本法尼戒(即尼僧中受比丘尼戒),皆於尼僧團中作,不是在比丘僧團中作。
雖然如此,在錫蘭的傳承中,似乎有比丘傳授沙彌尼戒之記載。西元前3世紀,天愛帝須王(Devanampiyatissa, 247 B.C.~207 B.C.在位)時,印度阿育王之子摩哂陀比丘(Mahinda)率領四比丘、一沙彌及一優婆塞至錫蘭弘法,並為當時的王妃阿奴羅(Anula)及幾位隨從授沙彌尼十戒 (註27),不久,摩哂陀之妹僧伽蜜多(Samghamitta)比丘尼及十一位比丘尼亦來到錫蘭,為王妃阿奴羅授比丘尼戒。(註28) 如前所論,雖然有受沙彌尼、比丘尼戒的明確記載,但是,卻找不到受式叉摩那戒之記載,且在某些因緣狀況之下,比丘似乎也可以傳授沙彌尼十戒。
關於受戒儀式,沙彌尼戒較為簡單,是依說三歸依而得戒。(註29)但是,式叉摩那戒則須經尼僧團作羯磨通過後才能得戒。(註30)
§3.2 二部受戒法
關於二部受戒的羯磨儀式,若根據7世紀義淨所譯,漢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之羯磨文,則如下所示:(註31)
一、於比丘尼僧團受淨行本法
1、乞求受戒,
2、檢查衣,
3、屏處教示,問遮障,
4、比丘尼僧團作白二羯磨,
二、二部受具足戒
1、比丘尼僧團請比丘僧至戒壇,
2、乞求受戒乃至問遮障,
3、作二部僧白四羯磨,
4、說戒相。
戒師則須由10位10臘的比丘,及12位12臘的比丘尼擔任。與根有部相較之下,法藏部所傳略有不同處,如下所示:(註32)
1、戒師各10人。
2、根有律是比丘尼僧請比丘到戒壇;法藏部反之,是比丘尼僧帶戒子往比丘僧中受戒。
3、根有部在比丘尼僧團時,是作白二羯磨;法藏部則二部皆作白四羯磨。
從根有部所傳,二部受戒時,戒子先於尼僧中以比較簡單的「白二羯磨」受淨行本法之程序來看,這或許是受戒的前方便之故,而受戒的重點則是在比丘僧中,以比較慎重的「白四羯磨」得戒。
【注释】
2、參考拙文「中土比丘尼傳承與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佛學研究中心學報》3:1-19,臺北:台灣大學文學院佛學研究中心,1998)。
3、「佛言:﹝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自娛樂,修梵行,盡苦原。」(大22, 788c)「善來比丘」一語始用於憍陳如等五比丘歸依釋尊時。據善見律毘婆沙卷七載,佛世時依此法而得戒者,凡一千三百四十一人。此外,《增一阿含經》卷15(大2,621c):「諸佛常法,若稱善來比丘,便成沙門。是時世尊告迦葉曰:『善來比丘!此法微妙,善修梵行。』是時迦葉及五百弟子所著衣裳盡變作袈裟,頭髮自落,如似剃髮,以經七日。」
4、「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今於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大22, 793a)
5、「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大22, 799c)。詳參拙稿<漢傳受戒法之考察>(《中華佛學學報》9:65-82,臺北:中華佛學研究所,1996)。
6、Vinaya Pitakam (ed. H. Oldenberg) Cullavagga X,2.1, pp. 257。英譯 THE BOOK OF THE DISPLINE (tr. I. B. Horner) vol. V p. 357。日譯《南傳大藏經》律藏4,pp.383。
7、Vinaya Pitakam (ed. H. Oldenberg) Cullavagga X,17.1-2, pp. 271-272。英譯 THE BOOK OF THE DISPLINE (tr. I. B. Horner) vol. V p.375。日譯《南傳大藏經》律藏4,pp.403-404。
8、《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30(大24, 252a):「時諸苾芻尼,有四人眾事、五人眾事、十二人眾事起,彼便總集二部僧伽,事務既多, 遂妨教授讀誦思惟,時諸苾芻以緣白佛,佛言,二眾事別,唯除出罪、近圓,及半月等法事須共為,餘皆別作。」《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2.15.6):「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半月」是指比丘尼若犯僧殘,須半個月依僧懺悔僧殘罪(即「半月行摩那埵法」)。「出罪」是指犯僧殘之比丘尼,在行摩那埵法之後,須依僧、尼各20人,作出罪羯磨,除滅其僧殘之罪。又,十誦律之緣起與上座部類似。《十誦律》卷40(大23, 291a):「佛在王舍城,爾時諸比丘,與比丘尼作羯磨,諸比丘尼心不喜,是事白佛。佛言,從今諸比丘,不應與比丘尼作羯磨,比丘尼還比丘尼作羯磨,除受具足戒羯磨、摩那埵羯磨、出罪羯磨。佛在舍衛國,爾時諸比丘尼,與比丘作羯磨,諸比丘心不喜,是事白佛。佛言,諸比丘尼,不應與比丘作羯磨,比丘還與比丘作羯磨,除不禮拜、不共語、不供養羯磨。」
9、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開始,是在三國時代,曹魏齊帝嘉平年間(AD 249-253),中天竺(印度)僧曇摩迦羅(意譯為「法時」)至首都洛陽,首先提倡羯磨受法,舉行十僧受戒,並譯《僧祇律》戒本以為依持。同時安息國沙門曇諦,亦精通律學,譯曇無德(《四分律》)羯磨。參見《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以下簡稱《事鈔》(卷 15.26.20)。
10、依比丘尼傳卷一(大50, 934c)載,西晉建興年(313~319)尼淨檢從西域沙門智山剃髮,受十戒,後東晉咸康年間(335~342),僧建由月支國來,攜帶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及羯磨,升平元年二月(357)請曇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壇,淨檢與同志三人共於壇上受具足戒。此為我國比丘尼之濫觴。
11、求那跋摩(367~431)梵名 Gunavarman。意譯作功德鎧。為劉宋譯經僧。北印度罽賓國(迦濕彌羅或犍陀羅地方)人。精通經律論三藏,劉宋文帝元嘉元年(424)至中土。除宣講法華經及十地經之外,亦從事譯經工作,譯有菩薩善戒經、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優婆塞五戒相經、沙彌威儀等。〔梁高僧傳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十、神僧傳卷三、出三藏記集卷十四、開元釋教錄卷五〕(摘自《佛光辭典》p.2966)
12、《事鈔》(卷 15.28.19 ):「比丘尼受具初緣,至宋元嘉七年,有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復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何得二眾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為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13、參見《比丘尼傳》卷二(大50, 937b)。
14、《高僧傳》卷三(大50,341a28ff.) :「時影福寺尼慧果、淨音等,共請跋摩云:『去六年有師子國八尼至京云:「宋地先未經有尼,那得二眾受戒?」恐戒品不全。』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眾發,設不本事,無妨得戒,如愛道之緣。』」「本事」又稱本法,即指先至比丘尼僧中受戒之事(法)。
15、是指有人先前未滿20歲即一部受戒成為比丘尼,所以希望重受,以重受之時作為其戒臘的開始。詳見本稿「僧伽跋摩」之註解中,劃底線之部分。
16、《事鈔》(卷 15.29.5):「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高僧傳》卷三(大50,341b3) :「諸尼又恐年月不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苟欲增明,甚助隨喜。』但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且令學宋語,別因西域居士更請外國尼來足滿十數。」
17、僧伽跋摩,梵名 Savghavarman。意譯僧鎧、眾鎧。劉宋譯經僧。印度人,明解律藏,尤精雜阿毘曇心論。劉宋元嘉十年(433)至中土,時影福寺尼慧果等請師重授具足戒,僧尼受戒者,達數百人。依師之意,年不滿二十而受戒,則依重受時為臘初;又年滿二十受戒者,既入得戒之位,則以其時為臘初。譯有雜阿毘曇心論、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等。〔出三藏記集卷十、卷十一、卷十四、梁高僧傳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十、英譯大明三藏聖教目錄〕(摘自《佛光辭典》p.5725)
18、《事鈔》(卷 15.29.6):「至元嘉十年,有僧伽跋摩者,此云眾鎧。解律《雜心》,自涉流沙至揚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足前十數,便請眾鎧為師,於壇上為尼重受。」《資持記》釋云:「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又參《高僧傳》卷三(大50,342b11ff.)。
19、《羯磨疏》<諸戒受法篇>: 「如僧史說,求那跋摩傳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 直從僧受亦成,但犯罪耳,律無正斷,而是所通。以事證知,故知僧中大須立法,方發彼戒。」《濟緣記》釋云:「『律無正斷』,謂無不作本法不得之文。」(《業疏記》卷17.48.9)。
20、《羯磨疏‧諸戒受法篇》(業疏記卷11.26.17):「文列羅候為初者,如未曾有﹝因緣﹞經,九歲出家也。」又見同書卷12.41.20。據未曾有因緣經卷上載,佛陀成道後六年始還迦毘羅城,令羅候羅出家受戒,以舍利弗為和尚、目犍連為阿闍梨,此即佛教有沙彌之始。其為沙彌時,有種種不如法,受佛訓誡,後嚴守制戒,精進修道,得阿羅漢果,自古譽稱「密行第一」。(參《佛光辭典》p6681。諸律之受戒犍度篇提到,由於當時有一群年少童子出家,後來因不堪忍受修行之苦,佛遂規定受具足戒之最低年齡為20歲。(在20歲之前進入僧團者,僅能為沙彌)。又規定沙彌之最低年齡為15歲,但是,若該小孩已能驅趕烏鴉,即不受此限(依《事鈔》(卷41.20.7)所云,為7歲以上)。
21、《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授沙彌尼戒法。其畜眾羯磨、剃髮法、出家法,具如上僧中,唯加尼字為異。」(隨機羯磨卷上30.2)(律學辭典p.550) 關於受沙彌戒法,詳見《隨機羯磨》卷上.19.5。(律學辭典p.549)
22、參註27。
23、《島史》第15章遺骨渡來(日譯《南傳大藏經》律藏4,p.104)、《大史》第15章大精舍受納(日譯《南傳大藏經》律藏4,p. 245)提到,起初王妃向摩哂陀求出家時,摩哂陀表示:「我等不適令婦女出家」,因此才請其妹僧伽蜜多比丘尼來錫蘭,令其出家。又從(《大史》第19章菩提樹來島(日譯《南傳大藏經》律藏4,p. 279)於後文所提到的,阿奴羅﹝妃﹞及其侍者於僧伽蜜多長老尼處出家;大臣及王族隨從則於長老(摩哂陀)處出家。」可推測當時男女眾可能分別依止僧、尼出家。
24、四分律卷48比丘尼犍度第17(大22, 922ff.)。
25、根據南傳比丘Ven. M. Winalasaa Thero (摩訶菩提學會秘書)於此次研討會中之報告與說明。
26、「佛言,式叉尼一切大尼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此學法女具學三法:一、學根本,即四重是;二、學六法,謂染心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也;三、學行法,謂大尼諸戒及威儀,並制學之。若犯根本戒法者,應滅擯;若缺學法者,更與二年羯磨;若違行法,直犯佛教,即須懺悔,不壞本所學六法。」(《隨機羯磨》卷上,30.3)
27、Mahavams p. 122 Geiger's trenslation.(根據南傳比丘Ven. M. Winalasaa Thero於此次研討會中之報告。筆者目前無法確定出處是否正確)。另參見《島史》第15章「遺骨渡來」(日譯《南傳大藏經》第60卷,p.104),及《大史》第18章「大菩提受納」(日譯《南傳大藏經》第60卷,p.269)。
28、參註23。
29、即於受戒和尚前,跟隨阿闍梨唸:「我弟子某某,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即可得戒。
30、《行事鈔》<尼眾別行篇>:「應立離聞處,著見處。白四受法。後召來,與說六法名字,乃至答言,能持。如常說。」詳見《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卷上 (30.3)。
31、大24, 461a-465a。
32、《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40,498c-501b;《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大22, 1065-1068)。
------------------------------------------------------------------------------------
原文:http://ge.tnua.edu.tw/~huimin/paper/bikuni2/bikuni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