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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替代不了人民警察的荣誉[原创]

作者netspread 标签原创天地 阅读次数:9
  近日,我读了望2005年6月14日人民日报第十版刊载的,关于“辽宁省铁岭民警执法实行终身责任制”大讨论中,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缉郜红克同志对该文的评论。他的评论题目是:“这种做法有威慑力”其内容如下:“这项制度好!不能因为时过境迁就让执法犯法者逃脱责任。现在不少地方群众对一线的民警满意率不高,认为他们态度生,冷,硬,横。这项制度出台虽然不能杜绝冤假错案,但至少能对他们产生一种震慑。作为政府职员,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应该认真办案,绝对不能作威作福。”   在言论自由的今天,我不能对郜红克同志说三道四。但对该同志一些观点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他评论文章中“现在不少地方群众...."不少" 言下之意就是“很多.”我不否认一些地方的群众对个别一线民警有看法,有意见。但是公安民警的主流是好的,这点也是被中央领导同志所肯定的。公安队伍中涌现出任长霞,邱娥国,崔大庆...等等英雄人物。这难道郜红克同志能视而不见吗?其次郜红克同志题目和评论中出现了威慑力和震慑一词。这些词用在违法犯罪人员身上是最恰当不过了。但是要用在"共和国钢铁长城--人民卫士”的公安民警身上是否妥当?我想作为的专搞文字工作的郜红克编缉同志如果不是对公安干警有成见,不会把藵义词和贬义词都搞不清吧?如果是我误解了,那我就对郜红克同志说声对不起!我肯请郜红克同志能否将威慑力改为警戒作用,将震慑改为警戒。再次,文中的作威作福一词让人听起来十分刺耳。其实不论"政府职员"(我国暂无此称谓)国家公务员(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行正式称谓)都是人民的公仆,作威作福只能让人想起"官老爷"是否与所谓"政府职员"相称?相匹配?   再者,对于公安民警来说"拿了纳税人的钱应该..."这句话无疑是对的.但是如果用在同样花了纳税人钱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可能就不太灵了,为按照郜红克同志所讲:这些人也应该悔过自新重新作人,也不会有"二进宫""三进宫""四进宫"的人了,刑法中也许该取消“累犯“这个法律概念了.另外郜红克同志所讲的"纳税人"的概念从文中看好象把"政府职员"和公安民警排除在纳税人范围之外,因为如果政府职员"也是纳税人岂不成了纳税人拿了纳税人的钱?我国宪法规定:"纳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郜红克观点政府职员和公安民警岂不成了凌驾于法律之外的特殊群体?其实“政府职员”和公安民警也是按章纳税的纳税人!   其实许多公安民警面对歹徒的利刃,枪口和炸弹,是警察的荣誉和热血筑就的正义信念和捍卫正义的决心使他们义无反顾,蹈死而不顾.并非是因为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因该去死.假如有人给郜红克同志拿一大笔钱,不知郜红克同志是否愿意牺牲?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点拙见,不对,不足之处还请郜红克同志.报社编缉同志和广大的读者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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