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闻“黑老大”竟然是警察!
作者:fnhh 标签:警察 | 阅读次数: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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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广东肇庆四会市检察机关揪出了一个在当地横行6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兴社”。令人震惊的是,该组织的“黑老大”竟然是当地公安民警龙杰锋。 报道称,在警察身份的掩盖之下,龙杰锋迅速组织起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兴社”。自1999年以来,“龙兴社”多次在四会市城区及周边地区进行有组织的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各种犯罪活动,并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杀人、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这个黑社会团伙横行6年,可谓是无所不能、无恶不作,如果不是后来其头目龙杰锋被仇敌枪杀,也许当地人还不知道“龙兴社”的头目竟是一名警察。 在此之前,笔者也读过黑社会组织与执法者勾结的有关报道。如4月10日,新华社报道的湖南省娄底52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有4名警察是其保护伞。 但这些案件多是由执法者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并不是充当黑社会的头目。相比之下,发生在广东肇庆四会的这起涉黑案件更为恶劣。 在法治社会,怎么还会有这样的警察?禁不住想问,这样的警察与旧社会的土匪有什么区别?难怪有人气愤地形容个别地方是“警匪一家”。这样的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我看用在广东肇庆四会这起事件中,并不为过。 这样的警察比土匪还要卑鄙无耻,土匪是抢劫、杀人,而这样的警察还 “披着”一身警服来仗势欺人。 个别地方的黑恶势力与当地的个别执法人员勾结在一起,共同作恶,使得本来是打击黑恶势力的执法者,变成了另一支黑恶势力,变成了“贼喊捉贼”。 一个地方有几个犯罪分子并不可怕,怕的是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更可怕的是“警匪一家”。无论什么地方,如果那里的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是“一家”,那么犯罪分子必然肆无忌惮,得不到有力打击,老百姓必然缺乏安全感。 1995年2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发生在广东肇庆四会的案件,虽然只是个别,但它给我们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如果不以此为戒,就很难避免其它地方不会再出现“龙兴社”事件。 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查一查,还有多少执法人员与黑社会组织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 (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