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钱江源0 标签:格式 | 阅读次数: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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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 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 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 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x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7 3.进项税额 8 已交税款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期末末抵扣数(用“-”号填列) 15 x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6 x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末交数(多交数以“-”负号填列)19 x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