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遭诱捕:警示中国制造
作者:易行舟 标签:长沙 湖南 商会 | 阅读次数: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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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行舟辑
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宏伟在英国被拘一案,近日情势突现戏剧性逆转:利用英国警方逮捕程序和保释程序中出现的重大错误,1月6日,袁宏伟已经顺利返回国内。据了解,英国警察向袁宏伟出示的临时逮捕令上的名字是“YAUNHONGWEI”,而不是“YUANHONGWEI”。而之后法庭出示的保释书上,也同样签署的是“YAUNHONGWEI”。正是利用这一点,袁宏伟持有另外一本没有被扣留的护照,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购买机票,顺利通过海关安检回到北京。 [事件背景] 近年来,由于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利益越来越巨大,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大保护力度,而美国更是不遗余力。2007年5月,美国司法局提出了一项新的法律提案,提出将侵犯知识产权视为犯罪,要求美国国会给予司法机构起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力。该提案甚至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未遂也应该被量刑。 同时,中国也在不断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化已经形成了世界性趋势,而我们的许多企业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变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的崛起,导致经贸摩擦、矛盾不断,许多国家不遗余力地阻击着中国制造。中国制造升级为“全球性问题”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来打击中国企业也就成了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 2007年7月,中国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在深圳联合通过了《深圳宣言》,特意强调了要建立联合打击跨国(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合作。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已经“国际化”了。 [事件回放] 神力公司是湖南省浏阳市一家化学胶粘剂制造企业,爱宝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的小型胶水、胶带和环氧剂销售企业。爱宝公司指责神力侵犯ABRO“商标权”并“造假”,而神力公司一直否认。 神力公司称其自1993年就开始使用ABRO商标,设计立意来自与“神力”意蕴相同的大力士“阿波罗”(ABRO)。2002年6月4日,神力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注册ABRO商标。2003年1月11日,美国爱宝公司也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但因申请在后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随后,爱宝公司对神力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一中院分别裁定和判决,决定不予核准神力公司注册申请,神力公司于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2004年,爱宝公司向广州市中院起诉神力公司侵权。广州中院认定第16类商品与爱宝公司已经注册的第1类、第17类商品类似,认定神力公司侵权,判决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驳回爱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对判决不服,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也在审理当中。 诱捕事件发生前,双方经联系希望能对此事进行协商谈判,谈判计划于2007年9月14日在英国伦敦进行。当日,袁宏伟乘坐的航班客机刚刚降落伦敦,就被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后袁宏伟获得保释出狱,留在伦敦等候进一步审理,美方也正式提出了引渡请求。此事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热切关注:如果英国批准美方的引渡请求,袁宏伟将成为第一个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被美国引渡的中国人。 [社会反响] 这一事件引发了中国网上论坛对于英美“霸权主义”的广泛谴责。在袁宏伟被捕之后,1万多名中国网民签名呼吁将他释放。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江帆、蔡文卓等18名律师,在红网论坛发布一份抗议书,就“袁宏伟被诱捕”一事,向美英两国驻华大使馆发出抗议。这份抗议书及附带的网友签名,拟由该律师事务所在去年12月10日前送至美英两国驻华大使馆。 针对美国爱宝公司策划的这场“诱捕”风波,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是该公司在诉讼谋略上经营运作的一大失策。本来其和神力公司的商标权纠纷可以在中国法院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得到公正审理。偏偏爱宝公司又要采用诱骗手段将袁宏伟骗到英国,再引渡到美国,想杀鸡给猴看,起到震慑中国商人和企业的作用。但是事与愿违,爱宝公司此举无疑使自己丧失了在道义、舆论乃至法律上的支持,引起了中国民众的义愤,激起所有与美国有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中国商人和企业的义愤。 [法界观点] 英国警方在伦敦希斯罗机场逮捕了中国企业家袁宏伟,国内法学专家和律师对美国“诱捕”的做法纷纷表示质疑。江帆律师说,他们撰写抗议书的主要目的,是谴责和抗议英美两国“严重违反国际法、漠视中国司法权及侵犯中国公民人权”的行为。他提出了三个理由: 一是严重违反国际法。江帆等称,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被视为其国籍国的浮动领土。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视同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公民实施逮捕,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 二是侵犯中国司法主权。18名律师认为,美国爱宝公司在中国国内对神力公司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该案尚在中国法院审理之时,而英美两国合谋采用“诱骗”的手段对袁宏伟实施逮捕,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袁宏伟的基本人权,与美国、英国一贯宣扬的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 三是违反《英美引渡条约》。该律师事务所特意通过英国法律界的朋友,咨询了英国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英美引渡条约》第五条:当被引渡人员已在第三国就引渡事由被宣告有罪或判定无罪时,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拒绝引渡。 江帆律师同时表示:“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众多与美国公司有法律纠纷的中国公民,在正常的商务或休闲旅行时,将随时面临着被逮捕进而引渡的风险。” 中国的法学专家们认为,美方的做法既侵犯了袁宏伟的个人权益,也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而且这个危险的先例还可能影响中国在未来中美之间刑事司法合作,尤其是缔结双边协助和引渡条约方面的谈判。 如何看待袁宏伟的回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黄风教授介绍了自己的观点和分析。 对于袁宏伟弃保秘密回国,黄风教授表示给予充分理解,认为这是袁宏伟因在身体和精神上实在承受不了巨大压力而作出的绝望选择。为了应对在伦敦西敏斯特法院的对于引渡诉讼一案的审理,从一开始袁宏伟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就多方搜集无罪证据,希望英国法庭能够根据“表面证据”的标准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但袁宏伟最终得知英美两国历来引渡合作关系紧密,对于被请求引渡人就事实问题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一般不作实质审查,袁宏伟被引渡到美国受审的几率比较大。同时,袁对英国法官能否援引“侵犯人权”这种具有伦理和政治评价色彩的理由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也疑虑重重。陷于绝望境地的袁宏伟宁愿放弃10万英镑(相当于150万元人民币)的保释金,利用英国当局出现的重大法律瑕疵,采用秘密离境的方式回国,对此应该能够理解。 至于美国的反应,黄教授分析,美国方面有可能会很恼火,但袁宏伟的离开也有可能帮助美国当局把袁宏伟的离开当成一个台阶下。早在袁宏伟在英国被捕之时,黄风就预测分析,美国当局有可能最终撤销对袁宏伟的引渡请求。因为,美国在引渡请求中列举的罪名都不属于法人犯罪,而是盗窃、诈骗等自然人犯罪,在爱宝公司搜集的所有证据中,除了一位被雇佣的美国私人侦探称曾在广交会上见过一次袁宏伟外,没有其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袁宏伟本人“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因此,即使把袁宏伟引渡到美国受审,美国法庭也有可能无法给袁宏伟定罪。与其让自己的国家法庭判决无罪,不如让袁宏伟自行离开英国更能挽回面子。毕竟美国诱骗引渡袁宏伟此举的真正意图在于警慑那些与美国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国商人和企业,只要目的达到了,他们是知道见好就收的,这是美国人的习惯做法。美国方面一次又一次地要求英国法庭推迟对其引渡请求的审理活动,似乎已经反映出这样的一种意图。 黄风教授的分析是有道理的,美国商会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布拉德•许特就直言不讳地说:“美国引渡袁宏伟意义重大。这一事实本身尽管不会让人感到恐惧,但至少在短期内,肯定会对造假者的行为有所遏制。” [事件警示] 袁宏伟作为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他绝对算得上是一个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家。他曾在报纸上撰文说:“下海办企业17年,如果有什么诀窍,那就是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两方面缺一不可。神力吃过大亏后才找到这条路,中国的企业也只有走这条路才能健康发展。有的企业老板赚了钱只愿意买奔驰、宝马,不愿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这是一种典型的短期行为。我的两个法宝就是高科技加知识产权。” 商标权的争议竟然可能导致要去外国坐牢,这对袁宏伟来说可能是万万想不到的,因为,在很多中国商人看来,知识产权问题只是一个民事争议问题。 如今,很多国内的企业家把眼光还停留在如何提高中国制造的质量上,忽略了中国制造里还有很多“中国变造”和“中国仿造”的软肋。2006年10月,在巴黎世界制药展览会上,中国6位参展商因涉嫌侵犯IP而被法国警方扣押事件已经敲了警钟。 目前,我们的许多民营企业家都背着跨国公司诉讼的官司,像正泰集团正遭到法国施耐德公司在意大利等多个欧盟国家的天价知识产权诉讼,袁宏伟被跨国拘捕的遭遇无疑会给他们提个醒。 [尾声] 袁宏伟回国后,神力公司向长沙晚报发了一封以袁宏伟个人名义所写的公开信。袁宏伟在公开信中对“美国爱宝公司的决策者和相关的美国当局”表示,“关于我的罪与非罪,关于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的商标争议,我和神力公司仅仅接受和尊重中国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审判,无论最后的判决对我和神力公司是有利还是不利”。 袁宏伟在信中表露出的上述态度得到了国内舆论的广泛支持。人们相信:在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下,经过中国司法审判机关的审理,不论是袁宏伟及中国的神力公司还是美国爱宝公司都能得到平等对待,本案最终能有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 易行舟(yixingzhou)于 2008-7-8 1:20:44 编辑过本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