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手机版 | 三国演义 | 三国志 | 史将 | 背景 | 藏书阁
首页 -> 精彩文章 -> 美国上市:私募融资注意事项

美国上市:私募融资注意事项
 
  尽管与公募上市相比,私募融资手续相对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到D条例中的诸多例外条款,因此,公司仍应首先确定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股票承销商。然后,在上述专业机构的参与和指导下,确定融资方案,包括原始股本的确定、在原始股本基础上的私募计划,乃至将来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
  私募融资中可供选择的形式包括: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即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上述形式的结合。
  应当说明的是,美国有关法律并未限定公司可发行证券的种类,因此发行证券的形式,主要由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来考虑确定,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主要依靠相关法律文件来加以确定。公司应当在考虑包括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公司偿债能力、公司的控制以及对公司未来上市发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发行证券的形式。
  由于美国有关证券法律对私募融资有着融资数量和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公司只能在上述数量限制内进行融资,因此也会影响企业在私募中的证券发行量。如何使发行人在私募中的筹资数量和实际发行量相协调,同时,又能保证将来公开发行上市的开展,这是一个需要公司与承销商共同研究确定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公司与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制订一个完整的、始终如一的融资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发行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合格性和再销售的限制最终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发行人应当在承销商的帮助下,制订一套跟踪调查制度,保证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可将销售事务全部委之于承销商。
  此外,D条例规定,在融资额小于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两种情况下,如果在本次私募融资前12个月内,发行人曾进行过融资,该次融资将与本次融资视为同一次融资,前次的融资额应从私募融资最高限额(即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中减去。为避免因被视为“一次融资”而减少融资数额,发行人应当在承销商的帮助下,协调融资时间安排,保证私募能达到最大限额。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顾问中心 
手    机:13366666148(北京)
联 系 人:张国栋律师
网    站:http://www.tianxia148.com      
博    客:http://bj148.blog.bokee.net   
邮    箱:tianxia148@126.com     

做最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律师,出具最权威的法律意见书,打造最具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平台



浙ICP备060201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