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特殊区别
第一、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别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包括份额对应的利益)
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
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包括份额对应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法。
普通合伙人则是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没有任何例外。
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一点是: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永久的、恒定责任有限,
在交易相对人有合理依据(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依据这个信任进行了有
关民事行为,那么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将转化为无限责任!
第二、经营管理的参与度有别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
失有限责任的保护(尤其是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经营管理的有限合伙人时普通合
伙人时,第一条中已阐述);
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其
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法。商
第三、在组织名称上有特定的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
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机构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四、是否受竞业限制有区别
特殊的普通合伙除特别规定之外的均适用普通合伙的相关规定,而普通合伙中,普通
合伙人是要受竞业限制的,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要受到竞业限制的约
束。这类合伙人负有忠实义务,有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的约束。
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在合伙时书面约定有限合伙人要受竞业限制约束外,则
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可以从事同业业务。有限合伙人还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五、是否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区别
如果在对外从事有关业务活动,那么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在对外代表权限上还有
着比较特殊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外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即便有业务事项,
在签约等方面还必须由其他有权对比企业的合伙人来从事。
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则可以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有关民事活动。
第八、在出资方式上有较大差别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认可,还要进行必要的评估。例
如,现在基金管理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针对的专业服务机构中对应的行业,往往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要
求合伙企业的设立有最低出资,如《律师法》规定的是10 万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
是至少需要5 名注册会计师,出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万元。当然,还有诸如“资产评估
事物所”等,不在此列举。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
第九、未按期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别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
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与《公司法》对出资违约的法律责任完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之《合伙企业法》却未明确规定无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包
括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承担类似的责任。
第十、利润分配可以有重大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已有约定的除外),也
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在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主要是为了鼓
励投资。
而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却有着法定的硬性利润分配规定,即:“合伙
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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